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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腾退”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那它到底是什么

2025-11-07 01:59 来源:热本网 点击:

律师说“腾退”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那它到底是什么


近年来,征地拆迁中的“滕退模式”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但“腾退”并非是一个法定的概念,而是地方政府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创造出来严重侵害房屋产权人权利的一种模式。“腾退”指的是在集体土地所在的村或乡的主导下,由被腾退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

实践中,腾退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的。

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

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

实践中,腾退实施者“腾退”的依据往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没有权利决定宅基地和房屋的“腾退”,有权决定对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征迁的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作出的“腾退”决议及方案等,显然是违反其2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

遇到“腾退”时,村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可以通过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方案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等等,收集腾退行为的违法信息,为后面提起查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协商提供素材。

其次,针对这种违法拆迁及征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对违法征迁行为进行查处。